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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惠州:将从四个方面构建名城保护条例框架

    时间:2016-09-09 11:01 作者:河北苗木基地 点击:
    昨日下午,市人大常委会对《关于提请审议﹤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)﹥的议案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进行第一次审议,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不约而同指出,《条例(草案)》作为地方性法规,应坚持问题导向,加强可操作性,管住

    昨日下午,市人大常委会对 《关于提请审议﹤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 (草案)﹥的议案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 (草案)》)进行第一次审议,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不约而同指出,《条例(草案)》作为地方性法规,应坚持问题导向,加强可操作性,管住政府的手。

    记者看到,《条例(草案)》从落实上位法要求、在原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充实完善、体现惠州本土特色、参考借鉴外省外市立法经验创新探索等4个方面构建框架。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保护名录应载明哪些具体内容,同时创新撰写了“保护档案”条款,使保护对象不仅只有简单目录,而是有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完整档案,便于市民增强对保护对象的详细了解。

    《条例(草案)》的另一个创新点是设置预先保护制度,并对预先保护的对象、范围、启动程度等明确,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,可向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报告,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,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,期限为一年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先保护期限内不得损毁、拆除预告保护对象。此举有望解决城市建设开发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,及时保证有效保护具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。

    在处罚方面,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损坏或者擅自迁移、拆除历史建筑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  市住建局局长甘少权在作起草说明时称,设定法律责任时,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,《条例(草案)》遵循“就高不就低”原则,按照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,提高处罚下限,从严从重处罚,同时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,并进一步量化处罚标准。

    焦点:如何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

    不同于 《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》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,《条例(草案)》是首部由市政府提出立法的法例条规,往后惠州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将会由市政府提出。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智称,从这个角度讲,《条例(草案)》审议有重要意义。

    本着对历史负责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,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审议《条例(草案)》时毫不客气。首当其冲的是《条例(草案)》没有明确如何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。

  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红,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秘书长叶泽雄,市人大代表邓庆宁等均认为,在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进行立法时,应坚持与立法保护西枝江水时一样的问题导向原则,《条例(草案)》主要解决的问题应是如何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。

    他们还提出,政府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、内容等后,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批准,然后才向省上报,“不经市人大审议或批准,可能省里也会批,但就有可能发生相关规划写得很好,但发生变更时,人大不知道,市民也不知道。”华红说道。

    让民众觉得保护文物不会亏

    没有强调权利和责任统一是《条例(草案)》被抨击得最多的地方之一。在文物保护特别是建筑物保护中,往往涉及使用和维修问题。“例如说这房子被列为文物,想开多个窗通风不行,家里人口多了想隔多间房不行,如果要维修要自己出钱吗?政府是否要有支持。限制已这么多了,还怎么有积极性去保护。”叶泽雄认为,《条例(草案)》更多的是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,居高临下立法,而不是从鼓励个人保护方面考虑,认为如此操作保护不好历史文化名城。

    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,《条例(草案)》需强调文物所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相统一,形成良性循环,通过建立合理补助补贴机制,让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保护的积极性,让民众觉得保护文物不会亏。

    勿重历史轻人文重城区轻乡镇

    《条例(草案)》过于宏观,不够细化、具体也被诟病。“作为地方性法规,一定要细化,立法是宝贵资源,到了地方应强调可操作性。”曾学智说道。

    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指出,《条例(草案)》缺乏精细不利于落地后的执法、监督。而《条例(草案)》重历史轻人文,重城区轻乡镇的问题明显,应在这些方面具体化和细化。“除了历史方面要保护,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也要细化和强调,总不能过几年再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一个法。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叶创说道。

    召开立法听证会让更多公众参与

  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党组副书记邓木林提出,《条例 (草案)》仅网上征集公众意见还不够,应更广泛听取公众意见,例如文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意见就很重要,也要听取。

    “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,整个城市的居民都是当事人,应开门立法召开立法听证会,让更广泛的公众参与。”华红说道。曾学智也认为,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议题,保护也是宣传,除了专家论证外,《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》也有说明,可以启动听证程序,通过辩论方式让公众更好地参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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